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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莫某某诉黄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黄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初字第2214号原告莫某某,女,汉族。被告黄某甲,男,汉族。原告莫某某诉被告黄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官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后,限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7年腊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1999年6月5日生育长子黄某乙,2000年9月7日生育长女黄某丙。2001年12月3日生育次子黄某丁,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3月9日我做了结扎手术。由于性格不合,同居期间被告经常殴打我,因不堪忍受被告的打骂,我于2008年离家外出,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为此,特诉请法院判决双方所生长子黄某乙、长女黄某丙及次子黄某丁归被告抚养。被告黄某甲未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举了如下证据:1.?镇雄县公安局中屯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两份、全户人员简况表一份,证实原告与被告及其所生育子女的身份信息。2.镇雄县民政局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实原告与被告未办理过结婚登记。3.镇雄县中屯镇卫生院绝育手术证明一份,证实原告于2005年3月9日施行女扎手术。被告未到庭对以上证据进行质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告父亲黄某戊进行了调查,黄某戊陈述,莫某某和黄某甲是1997年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没有办过结婚证,同居期间共同生育了3个子女,长子黄某乙、次子黄某丁和长女黄某丙。黄某乙在中屯镇青山中学读书,在学校附近租房居住,每年房租1千多元,吃的是从家里带东西去做。莫某某和黄某甲闹矛盾后即各自外出打工,3个孩子就是我和黄某甲的母亲照管,自2006年后,莫某某就没有汇过钱来抚养子女,黄某甲以前汇钱来过,但最近半年就没有汇钱来了,我也联系不上黄某甲。子女是不可能给莫某某抚养的。原告莫某某质证认为,黄某甲最近几天还汇钱给黄某甲的父母拿给孩子用。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举的证据1、2、3系相关职能部门制作或出具,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职权对被告父亲黄某戊的调查材料,除原告莫某某质证表示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定本案如下法律事实:原告莫某某和被告黄某甲于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在一起同居生活,1999年6月5日生育长子黄某乙,2000年9月7日生育长女黄某丙,2001年12月3日生育次子黄某丁。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3月9日原告做了结扎手术。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方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本案原告莫某某与被告黄某甲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将双方同居所生三个子女判归被告抚养,虽然被告下落不明,但被告父母明确表示不愿将孩子交给原告抚养,故原告请求将所生三个子女判归被告抚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其应当支付子女必要的生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莫某某与被告黄某甲同居生活期间所生长子黄某乙、长女黄某丙及次子黄某丁由被告黄某甲负责抚养;由原告莫某某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6000元,给付时间从2016年起至2019年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 睿审 判 员  李清富人民陪审员  鲁绍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彭 勇书 记 员  朱 亚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