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国电旭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潘桂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国电旭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潘桂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7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国电旭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曹文貌。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桂和,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新县。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1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国电旭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