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3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宫钦云与宫秦臻、宫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钦云,宫秦臻,宫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395号原告宫钦云。委托代理人宫强、迟军正,系莱西鸿发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宫秦臻。被告宫玉林。原告宫钦云与被告宫秦臻、宫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决定按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向被告宫秦臻、宫玉林送达应诉材料时,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宫玉林应诉,此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本院经查证之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同时原告不同意转为普通程序。据此,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宫钦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5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云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