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民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1693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潘先国,开江县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玉鳌,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海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