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台仙商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与冯文兵、吕道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冯文兵,吕道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仙商初字第1854号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慧萍。委托代理人:王永林。被告:冯文兵。被告:吕道军。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中银保险)为与被告冯文兵、吕道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银保险委托代理人王永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文兵、吕道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银保险起诉称:2014年3月28日,被告冯文兵驾驶浙J×××××号宝马X1汽车沿临石线由东往西行驶至24KM路段时与道路中间的绿化带发生碰撞后撞上在绿化带中间过道位置上面由陈乾伟驾驶的浙J×××××汽车,造成陈乾伟受伤,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文兵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浙J×××××车辆为被告吕道军所有,在原告单位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4年12月5日,贵院作出(2014)台仙下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在交强险保险责任内赔偿1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645元。被告吕道军不服,提出上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原告已全部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吕道军在明知被告冯文兵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所有机动车借其使用,对侵权结果的发生有过程,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冯文兵赔偿原告损失120645元,被告吕道军负连带责任。被告冯文兵、吕道军未作答辩与举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起诉事实一致,有(2015)浙台民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2014)台仙下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银行付款回单两份及原告陈述所证实,予以确认。被告冯文兵、吕道军经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应对之负法律后果。本院认为:被告冯文兵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中银保险在交强险责���限额内先行赔偿给受害人后,依法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被告吕道军作为肇事机动车的所有人,将机动车借给无驾驶资格的被告冯文兵,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冯文兵、吕道军均系侵权人,对原告垫付的120645元赔偿款,应当按照各自过错责任确定归还的比例。本院确定由被告冯文兵承担60%的责任,即人民币72387元;被告吕道军承担40%的责任,即人民币48258元。原告要求被告吕道军对冯文兵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文兵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人民币72387元。二、被告吕道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人民币4825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3元,减半收取1356.5元,由被告冯文兵负担814元,被告吕道军负担54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713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吴宇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赵梦影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