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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黄小成与杜宏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成,杜宏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705号原告黄小成,男,汉族,1975年3月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委托代理人欧阳林、冯树敏,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宏图,男,汉族,1973年11月2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小成与被告杜宏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程志勇适用简易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小成的委托代理人欧阳林、冯树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宏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小成诉称,被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于2015年2月6日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之后被告就剩余的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向原告补签了借条,落款时间仍为原借款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均不予理会。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杜宏图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原告通过南昌银行手机银行向被告转账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于2015年2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偿还了借款人民币20万元。之后,被告就剩余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26日。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借条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被告杜宏图向原告黄小成借款,有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银行收款记录及借条为凭,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于2015年1月26日生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杜宏图应当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黄小成可以催告被告杜宏图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黄小成诉请被告杜宏图返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但酌情给予被告杜宏图一个月的还款期限。被告杜宏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答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宏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原告黄小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原告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被告杜宏图负担;依法退还原告黄小成人民币2,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志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思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