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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景春伟与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春伟,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974号申请执行人景春伟,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棵街北棵小区15栋2单元402室。被执行人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利小区5号楼。法定代表人左娜娜,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景春伟与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景春伟申请执行的(2010)外民二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外民二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苏长友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智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