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叶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340号原告:叶某,女,汉族,1979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赵长春,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曾用名:孙学兵),男,汉族,1976年6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叶某以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汪世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褚婷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