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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金鑫、韩新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鑫,韩新乐,王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267号申请执行人金鑫,女,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韩新乐,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王晓光,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晓光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四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