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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6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长生与蒋晓莹,何晓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蒋某某,何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6875号原告周某某,男.被告蒋某某,女。被告何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蒋某某、何某某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某、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某、何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中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