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6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长生与蒋晓莹,何晓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蒋某某,何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6875号原告周某某,男.被告蒋某某,女。被告何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蒋某某、何某某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某、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某、何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中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