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苏燕微与吉林瑞成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燕微,吉林瑞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苏燕微,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瑞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苏燕微与被执行人吉林瑞成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瑞成物流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3)绿民一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燕微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执行款并同意结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吉林瑞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账号的查封。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绿民一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红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