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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一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希祥与高树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希祥,高树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威海冠杰集中箱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初字第00057号原告刘希祥。被告高树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友谊路33号。被告威海冠杰集中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昆明路16号468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中路28号外运大厦1楼中华保险客服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希祥诉被告高树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威海冠杰集中箱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希祥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希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希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刘 彦陪审员  杨 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春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