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2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孙文龙与莱州德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龙,莱州德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660号申请执行人:孙文龙,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德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绍伟,经理。申请执行人孙文龙与被执行人莱州德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文龙以本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莱州德洋机械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莱州德洋机械有限公司的存款86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柳艾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