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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任艳伟与庄富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艳伟,庄富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任艳伟,男,1984年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三泉镇。被执行人庄富立,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庄富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按判决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庄富立银行存款12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小群审判员  霍秀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翟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