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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欧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902号原告许某某,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欧阳某某,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某以双方已经自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许某某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尚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小琳速录员  陈碰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