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刑终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清春、曾维宽受贿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维宽,李清春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刑终字第00123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维宽,男,1956年2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璧山区,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中共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书记,住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801号附1号2-26。因本案于2014年4月10日被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林玉成、张阿娇,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清春,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中专文化,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造师,住重庆市江津区锦江半岛小区3栋33-2。因本案于2014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忠彬,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维宽、李清春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曾维宽、李清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蓓蕾、代理检察员吴登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曾维宽及其辩护人林玉成、上诉人李清春及其辩护人王忠彬到庭参加诉讼。检察机关查阅案件的时间依法不计入审限;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合议庭同意。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4年4月2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撤销重庆水利电力学校的建制,设立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重庆水电职院),机构类型为事业法人,机构规格为副局级。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曾维宽在担任中共重庆水电职院委员会书记(以下简称:水电职院党委书记)、新校区搬迁建设领导小组组长(以下简称:新校区迁建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重庆龙脊(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豪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久华、康斌等单位或个人在中标承接重庆水电职院新建校区工程、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为此,曾维宽单独收受或伙同他人索取相关人员钱财221.6万元,伙同被告人李清春收受相关人员钱财200万元。被告人曾维宽在接受有关办案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全部受贿事实。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维宽身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便利,单独非法收受或伙同他人索取相关人员和单位钱款共计221.6万元,伙同被告人李清春非法收受相关单位钱款200万元,为相关人员和单位谋取利益,曾维宽、李清春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曾维宽索取他人贿赂30万元,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曾维宽尚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清春在共同受贿中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曾维宽、李清春非法所得钱款,依法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曾维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二、被告人李清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三、扣押在案的18.714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李清春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款150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对曾维宽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款177.8853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诉人曾维宽及其辩护人提出以下上诉理由、辩护意见:1.曾维宽已及时归还李泽华50万元逾期债务,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2.曾维宽与李清春无共谋,不构成共同受贿,二人无共同受贿的故意,该笔事实应认定为曾维宽受贿50万元;3.曾维宽与肖顺华等人向魏熙谋索要30万元的共同索贿事实不能成立,应认定为曾维宽受贿5万元;4.曾维宽在有关机关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5.原判量刑过重。上诉人李清春及其辩护人提出以下上诉理由、辩护意见:1.原判对李清春共同受贿事实的认定有误,李清春拿50万元给曾维宽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共同受贿,应认定李清春向曾维宽行贿50万元;2.李清春在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不属实,请求对李清春涉嫌受贿罪的有罪供述不予采信。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曾维宽自2005年6月起任重庆水电职院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2006年12月28日,重庆水电职院成立新校区迁建小组,全面负责新校区建设领导工作,曾维宽兼任新校区迁建小组组长,全面负责新校区建设和监督工作,对新校区搬迁建设中所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上诉人曾维宽于2007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担任重庆水电职院党委书记、新校区迁建小组组长等职务之便,为相关单位、个人在中标承接重庆水电职院新建校区工程、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相关人员所送财物、索取他人财物共计421.6万元,其中伙同上诉人李清春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200万元。具体分述如下:1.2007年5、6月,重庆苏福节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永侠与重庆龙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脊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科模商定,如果陈永侠帮助龙脊公司取得重庆水电职院新校区项目约200亩土地的合作开发权,周科模则向陈永侠支付中介费。为此,陈永侠请托上诉人曾维宽帮忙,曾维宽遂利用职务便利,使龙脊公司获得了该项目的合作开发权。之后,周科模未向陈永侠支付200万中介费,而是于2007年11月13日以龙脊公司的名义出具一份借条给陈永侠,主要内容为:该公司借到陈永侠240万元人民币现金,还款期限为两年半到三年。2008年底,曾维宽之子曾彬炙结婚,陈永侠为了和曾维宽搞好关系,并在重庆水电职院200亩土地的合作开发过程中继续得到曾维宽的关照和支持,送给曾维宽2万元。2009年初,因土地出让条件改变,重庆水电职院和龙脊公司合作终止,周科模拒绝支付中介费。2011年,陈永侠以借款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龙脊公司支付240万元。2012年12月,经人民法院调解,龙脊公司同意向陈永侠支付150万元。期间,陈永侠以与周科模的诉讼需要用钱为由向曾维宽借款5万元,并表示胜诉后会送给曾维宽一部分钱表示感谢。陈永侠在收到龙脊公司支付的150万元后,送给曾维宽40万(借款5万元未归还)。2.2008年下半年,陈久华、肖顺华请托上诉人曾维宽在重庆水电职院土石方工程招标过程中给予关照。2008年底,曾维宽收受陈久华通过肖顺华所送现金1万元。2010年上半年,陈久华挂靠单位承接了重庆水电职院新校区的一标段工程。2012年初,曾维宽因投资煤矿提出向陈久华借款100万元,陈久华先将100万元打给李泽华,然后以李泽华的名义借款给曾维宽,曾维宽出具借条。2012年6月,曾维宽偿还本金50万元。2014年初,陈久华为工程尾款拨付能得到曾维宽的帮助,向曾维宽表示剩余50万元不用曾维宽归还,由其代为偿还,并将借条交给曾维宽。2014年3月7日,重庆水电职院纪委书记易成荣被检察机关带走接受调查后,曾维宽为掩盖其收受陈久华财物的事实,与陈久华商定“还款”,2014年3月8日,由其侄子曾勇转款60万元给李泽华,同年3月10日,李泽华转款50万元给陈久华。曾维宽的供述:2008年下半年,肖顺华、陈久华与我见面,肖顺华跟我说学院土石方工程快要招标了,到时请我支持,让陈久华挂靠的公司能够中标。我听后说可以。说完,肖顺华就送了一个信封给我,说是陈久华的意思,请多关照。信封里面装有1万元钱。2010年上半年,陈久华挂靠的单位承接了重庆水电职院新校区的一标段工程。2012年初,因投资煤矿,我通过陈久华向其朋友李泽华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息2%,还款期限半年,并以曾勇名义出具了一份借条。2012年6月份,我还了50万元本金。陈久华承建的重庆水电职院新校区一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约定学院要支付他工程款,当时差他近4000万元工程款。学院没有钱,支付不了。我就建议陈久华去找一家银行贷款给学院。后来,肖顺华联系到了汉口银行,贷款过程中,我做了不少协调工作。2013年下半年,5000万元贷款下来了。贷款下来之后,重庆水电职院就开会研究,拨付3500万元工程款给陈久华,还差他400万元左右的工程款。2014年初的一天,陈久华到我的办公室,跟我说和重庆水电职院合作那么久,我给予了他不少帮助,并说我欠李泽华的钱不用还了,陈久华帮我还。我听后没有说话。隔了不久,陈久华就将我以曾勇名义打给李泽华的借条还给了我,说帮我还了李泽华的钱,我不用还了。还说重庆水电职院拖欠工程款的事情,请我多支持。我听后说尽力支持。我将借条收下后,拿回办公室撕毁后扔了。2014年3月初,重庆水电职院纪委书记易成荣因教职工宿舍工程被检察院调查,我害怕陈久华帮我还钱的事情被发现从而被查处,就决定自己来还欠李泽华的钱。随后,我约陈久华见面,经过和陈久华商量,确定还款金额为60万元,其中包括50万元本金和10万元利息。在2014年3月10号左右,我将60万元打给了李泽华。证人陈久华陈某某的证言:2008年下半年,我与肖顺华、曾维宽见面,肖顺华介绍说我挂靠的公司很有实力,愿意来投标重庆水电职院的土石方工程,请曾维宽多支持。曾维宽听后说欢迎我们来投标,能够支持的他会给予支持。我将1个装有1万元的信封交给肖顺华,让他送给曾维宽,曾维宽推辞了一下将信封收下了。2012年年底的一天,曾维宽因投资煤矿资金困难,想找我借100万元钱。我怕借了之后不好要回来,就决定由我先将钱打给李泽华,然后以李泽华的名义借款给曾维宽,曾维宽写了一张给李泽华的借条。借条的内容是“借条,今借到李泽华现金人民币100万元钱,月息1.5%,期限半年,曾维宽”,落款时间就是写借条的当天。当天,我就通过建行账户转了100万元给李泽华,让李泽华将此100万元转到曾维宽指定的账户上。借款到期后曾维宽还了50万元给李泽华。李泽华收到之后,立即将50万元钱转给了我。2014年2月份的一天,我将曾维宽写给李泽华的借条还他,并说已经替曾维宽把钱还了,麻烦曾维宽召开个会议,早日研究欠我391万元工程款的拨付事宜。曾维宽当时拿过借条,说知道了。2014年3月初,肖顺华给我打电话,说曾维宽约我见面。见面之后,曾维宽说他们学院纪委书记被检察院查了,并说他借的钱,该还的还是要还。我说可以,要还就还到李泽华那里,这样不容易被发现。第二天,曾维宽就将50万元本金和10万元利息共计60万元转给了李泽华。李泽华收到后就将50万元转给我。证人肖顺华肖某某的证言:2008年底左右,我和陈久华约曾维宽见面。见面前,陈久华给我一个信封,说信封里面是装的钱,让我把装钱的这个信封转交给曾维宽,作为送给曾维宽的红包,请曾维宽给予关照和支持。见面后,我跟曾维宽说陈久华他们公司已经做好投标重庆水电职院新校区土石方开挖工程的准备,希望曾维宽给予支持,让陈久华能够中标。曾维宽听完之后说一定支持。我就将陈久华给他的这个信封送给了曾维宽。曾维宽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2012年初的时候,陈久华给我说,陈久华借了100万元给曾维宽。2013年左右,陈久华给我说曾维宽已经还了他50万元,还差50万元没还。2013年年底,汉口银行贷款5000万元给重庆水电职院,陈久华给我说,贷款办下来之后就涉及到支付工程款的事情,曾维宽说重庆水电职院开党委会研究,只愿意支付3500万元的工程给他,剩余的约400万元工程款还是欠到,但是陈久华想学院能够将3890万元钱工程款一次性全部付完。陈久华还跟我说,他要去找曾维宽谈,曾维宽个人还差陈久华50万元,如果曾维宽能够把工程款全部付清,陈久华就把他和曾维宽之间这5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免了。在2014年春节之前,陈久华跟我说,他已经找曾维宽谈好了,学院全部把工程款付清,他就把曾维宽个人欠他的50万元债务及利息跟曾维宽免了。后来陈久华给他说工程款全部拿到了。在2014年3月初的一天,曾维宽到重庆来找陈久华,主要就是陈久华免除曾维宽债务50万元及利息的事情,曾维宽说当时重庆水电职院的易成荣被检察院叫去接受调查,怕陈久华免除他50万元债务及利息的事情暴露。后曾维宽将钱还给了陈久华他们。《询问笔录》载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将易成荣通知到该院接受询问的时间是2014年3月7日。3.2009年左右,重庆水电职院新校区一标段工程实施招标前,康斌通过他人请托上诉人曾维宽帮助其承接新校区的建设工程,曾维宽表示会尽力帮忙。随后,陈久华、肖顺华亦向曾维宽提出由陈久华承接一标段工程。曾维宽要求陈久华、肖顺华和康斌进行协商,最终商定由康斌退出,陈久华挂靠的单位中标后支付80万元补偿款给康斌。招标过程中,通过曾维宽的帮助,陈久华挂靠的单位成功中标。2010年10月,陈久华交给曾维宽指定的人30万元。2011年1月,陈久华交给曾维宽20万元。曾维宽将50万元全部转交给康斌。2011年春节左右,曾维宽帮康斌获取最后一笔钱款30万元后,将此事电话告知康斌,康斌表示将该款送给曾维宽,曾维宽将30万元占为己有。4.2009年下半年,上诉人曾维宽接受冯杰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冯杰推荐的招标代理公司获得重庆水电职院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权提供帮助。2010年上半年,曾维宽收受冯杰所送现金6万元。5.2009年下半年,上诉人曾维宽接受周瑞林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周瑞林中标承建重庆市永川区勤俭水厂(重庆水电职院教学实习水厂)工程一标段及工程款拨付提供帮助。2011年,曾维宽收受周瑞林所送的现金3万元。6.2010年,上诉人李清春得知重庆水电职院准备实施合作开发37.8亩土地招标的信息后,与上诉人曾维宽商定,由李清春找公司参与投标,二人共同获取好处费。随后,李清春找到重庆豪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禧公司)总经理赖庭波(另案处理)参与投标,并许诺通过曾维宽帮忙促成此事,赖庭波承诺中标后支付200万元好处费。李清春将上述情况告知曾维宽,曾维宽表示同意。之后,曾维宽、李清春、赖庭波见面,赖庭波请托曾维宽帮助豪禧公司中标,并承诺感谢曾维宽和李清春,曾维宽与李清春商定平分赖庭波支付的好处费。曾维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设置有利于豪禧公司的竞标最低报价、竞买土地资格、向赖庭波透露相关竞标信息等方式,帮助豪禧公司在重庆水电职院内部招标程序中中标,帮助承接豪禧公司推荐的罗金贵在公开“招拍挂”程序中中标。2010年12月至2012年10月,李清春先后6次收受赖庭波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所送的好处费共计200万元,并将收受200万元的事告知了曾维宽。2011年7月,李清春将其中50万元分2次转入曾维宽指定的银行账户,与曾维宽约定剩余50万元以后支付。曾维宽的供述:2010年,李清春得知重庆水电职院准备实施合作开发37.8亩土地招标的信息后,找到我说他要介绍公司过来投标,请我帮助该公司中标,这家公司会拿好处费出来,到时我和他共同得这笔钱。我听后就答应了。随后,李清春介绍了豪禧公司参与投标,并将该公司老总赖庭波介绍给我认识,赖庭波向我表示有兴趣参与投标,并请我多支持。我跟他说现在前来咨询的公司报价都没有超过4500万元,如果他出价高于4500万元就可以中标。赖庭波听说后4500万元多一点他可以接受,请我帮忙将底价定为4500万元,这样可以减少竞争对手。我考虑到把底价定高点不仅有利于赖庭波,也有利于学院,就答应了。赖庭波问我在学院中标后怎么保证他们顺利通过招拍挂摘牌该土地。我让他放心,我正在想办法。当时赖庭波跟我是否说了要送200万元给我和李清春,我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但李清春肯定说过赖庭波中标之后要拿200万元出来送给我和他,我和他一人一半。后来,我和永川区规划局、国土局协调,两部门同意该37.8亩土地规划中设置该地块车辆出入应通过我们学院的条件和将与我们学院签订进出通道协议设置为竞买该块土地的报名条件。2010年11月,豪禧公司中标成为我们学院这块土地的合作伙伴。2011年6、7月份,李清春告诉我赖庭波已经支付了200万元好处费,说他手头紧,先给我50万元,剩余的50万以后再给。当时我正好需要钱打入我在湾丘煤矿的合伙人周永贵账上用于煤矿投资,于是我就安排李清春将50万元打到周永贵账上。此后到案发,李清春就没有再给过我钱了。李清春的供述:我知道卖地的消息后,到曾维宽办公室去找他,曾维宽跟我说这块地还没有卖,但前来咨询的人很多,竞争大。我说可以去找一家有实力的公司来购买,到时请他多支持、关照,如果买地成功,我和他都可以得到好处费、感谢费。我从曾维宽那里确认消息后,先找了几个老板去看了地,几个老板都没有看上。我一个朋友建议我去找赖庭波,我找到赖庭波去看了地。赖庭波对这块地很满意,想买下这块地。我就给赖庭波说,重庆水电职院党委书记曾维宽是我的老师,我之前给曾维宽说过了,请他对我找来的公司关照和支持,曾维宽是答应了的,有了曾维宽的关照和支持,买这块地应该没有问题。赖庭波听后对我说,如果在曾维宽的关照和支持下买成了这块土地,他将拿出200万好处费给我和曾维宽表示感谢。赖庭波对这块地很有兴趣,就让我找个时间把曾维宽约出来。过了一两天,我去找到曾维宽,我跟他说我找了豪禧公司来买这块地。我还问曾维宽是否认识豪禧公司老总赖庭波,曾维宽说他不认识。我再次请曾维宽多关照和支持,并说赖庭波也承诺如果成功买下这块土地后,将会拿出200万送给我和他表示感谢,这200万元一人一半。曾维宽听后说可以。最后我跟曾维宽说赖庭波想跟他见面,让他定时间,曾维宽说那就隔天见面。第二天,我约曾维宽、赖庭波见面,见面后我首先介绍他们互相认识,然后曾维宽向赖庭波介绍了土地大小、容积率等基本情况,他还说有意购买这块土地的公司很多,报价的公司都报了意向价格,但这些公司报价都没有超过4500万。赖庭波听后说表示他们公司很有兴趣购买这块土地,并且4500万这个价格他能接受,就请曾维宽帮忙,把招标的底价设成4500万,这样可以帮助赖庭波减少竞争对手,又能够让他以能接受的价格买到土地。隔了一段时间,曾维宽打电话给我,说这块土地要正式开始邀标,让我到学校拿邀标函。随后,我通过我的朋友找到乾丰公司来配合投标。开标那天,只有豪禧公司和乾丰公司去投标,经过报价,豪禧公司以4504万元中标。在拿了邀标函之后,我担心万一到时赖庭波公司中标后他不兑现好处费,我到时也拿他没有办法。我就找到赖庭波让他承诺给我和曾维宽200万的感谢费提前兑现给我们。赖庭波表示同意。在开标前的几天,赖庭波将200万打到我的农行卡上。不久,赖庭波跟我说临时有急事需要用钱,让我将200万打给他用一下,以后再给我。我就将200万转给了赖庭波。中标后隔了几天,我找到赖庭波,跟他说现在标也中了,该把200万元感谢费的承诺兑现给我和曾维宽了。赖庭波说可以。隔了不到一个月左右,赖庭波就将200万打到了我的农行卡上。赖庭波将钱打给我之后隔了一两天,赖庭波找到我说这块土地除了要在学院进行招投标外,说还要到永川政府进行招拍挂程序,他担心招拍挂程序不能中标,就让我打一张200万借条给他,说到时如果中标了,这200万元就送给我们作感谢费,不会找我们还,如果没有中标,要将200万还给他。随后我就按照赖庭波的要求写了一张借条,内容是“借条,借到豪禧公司现金人民币200万元,李清春”,落的是收到款的第二天,写完我将借条交给他。即将离开时,我突然想到即使赖庭波公司中标后,万一他还让我还钱,那岂不是我和曾维宽白帮忙了。于是我又回去找到赖庭波,在借条上注明一句话,原话我记不起了,意思是如果赖庭波公司中得重庆水电职院这块地,这200万我就不用还了。赖庭波给我的是200万元,虽然之前跟曾维宽说这200万我们一人一半,但因为我当时资金紧张,在征得曾维宽同意后,我就先给他50万,另外50万等我手头宽松点再给他。大概在2011年6、7月左右,我分两次打了50万到曾维宽提供的账户上,其中一次是30万,一次是20万,打过去以后我告诉了曾维宽。证人赖庭波赖某某的证言:2010年左右,李清春找到我,提到重庆水电职院有块土地要拍卖,问我是否要。我和一起到永川去看了这块地,李清春看到我对这块土地比较满意,就跟我说重庆水电职院党委书记曾维宽是他的老师,他可以找到曾维宽帮我协调买到这块土地,我就说要得。隔了一个月左右,李清春又找到我,跟我说如果我想买下这块地,我就要拿一些费用给他,他好去打点一下重庆水电职院的领导,我就给他说我给他200万,打点职院领导的钱都包含在里面。当时李清春没有给我说要打点哪位领导,后面在与李清春、曾维宽接触的过程中,信息传达和联系基本上都是李清春在出面,我就知道了李清春其实就是曾维宽的代言人,李清春之前说的要打点水电校的领导其实就是打点曾维宽。和李清春商定200万的事情之后,李清春说水电校要搞一个内部投标。在内部投标之前,李清春就把曾维宽约出来见过几次面,我就从曾维宽那里知道了土地情况、公司的报价情况,我就说既然这些公司都没有超过4500万,干脆就把低价定在4500万,曾维宽听后当时没有说什么。我多次给曾维宽表达我想拿下地的想法,而且我还跟曾维宽说希望他能支持我买地,我愿意拿出好处费感谢他和李清春。曾维宽当时听了之后没有表态,从后面曾维宽给我的支持来看曾维宽应该是认可了的。后在曾维宽和李清春帮助下,豪禧公司以4504万中标。中标后不久,我就把200万打给李清春了。期间,我怕200万元打水漂,以有急用为名让李清春把钱转给我;再次给他200万以后,怕在招拍挂程序中无法中标,我让他写了份借条,大概是注明如果我后面中标,这200万就不用他还。后我朋友罗金贵中标后,我将借条撕了。给李清春钱是因为李清春给我介绍了这块土地,帮我协调了与曾维宽之间的关系。给曾维宽钱是因为曾维宽是永川水电校的书记,曾维宽在土地出让过程中给我提供了关照和帮助。银行交易明细和相关交易凭证载明:2010年11月30日,豪禧公司转入200万元到李清春账号;2010年12月9日,李清春转入200万元到豪禧公司账号;2010年12月25日和2011年3月2日,顾先孝分别转入50万元、40万元到李清春的账号,2011年3月2日和2012年1月22日,赖庭波分别转入90万元、4万元到李清春的账号,2012年7月3日和2012年10月22日,赖庭波分别转入10万元、6万元到李清春的账号;2011年7月3日和2011年7月10日,李清春分别转入30万元、20万元到周永贵的账号。7.2011年上半年,上诉人曾维宽接受重庆渝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凡春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中标承建重庆水电职院学生宿舍工程等事项提供帮助。2011年上半年,曾维宽通过曾勇收受曾凡春所送现金30万元。8.2011年上半年,上诉人曾维宽接受刘勇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重庆市世博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中标承接重庆水电职院新校区园林景观设计项目提供帮助。2011年底,曾维宽收受刘勇所送现金5万元。9.2011年上半年,上诉人曾维宽与肖顺华、陈久华商定由曾维宽推荐人来做重庆水电职院图书馆工程,陈久华帮助运作中标。其后不久,魏熙谋父子请托曾维宽帮忙介绍重庆水电职院工程来做,曾维宽便介绍魏熙谋父子认识陈久华和肖顺华,并请陈久华帮助魏熙谋运作图书馆工程投标事宜。肖顺华、陈久华商定,以陈久华帮忙运作投标要收取2%的点子费为名找魏熙谋要钱,曾维宽知情后表示认可。2011年3月,重庆水电职院图书馆工程开标,在曾维宽的帮助下,魏熙谋最终以深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的名义中标。中标后,肖顺华要求陈久华让魏熙谋兑现点子费,魏熙谋交给陈久华32万元。陈久华在扣除2万元前期费用后,将剩下30万元交给肖顺华,肖顺华分给曾维宽5万元。2013年春节期间和2014年春节期间,为在图书馆工程的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得到曾维宽的帮助,魏熙谋先后两次分别送给曾维宽现金0.3万元,合计0.6万元。曾维宽的供述:陈久华原本计划参与图书馆工程投标,后来觉得工程量小,决定放弃。他让我找一家和我关系较好的永川公司去投标,他可以帮助该公司中标。后来我将老魏和小魏两父子介绍给陈久华,陈久华答应帮他们中标。小魏做到图书馆工程后不久,肖顺华找到我说现在小魏做了图书馆工程,相当于白捡一个工程来做,干脆他去找小魏至少拿20万元给我们,我们也好拿来用。我听后说他凭什么去找小魏要钱。肖顺华说这个工程是陈久华帮小魏拿到的,那他就去找陈久华,说是我的意思,让陈久华去找小魏要,陈久华肯定会同意,小魏肯定也会同意,钱要来之后,到时再让陈久华拿钱给我们。我听后说让他看着办。隔了不久,肖顺华跟我说已经从陈久华那里拿到钱后,肖顺华给了我5万元。肖顺华之所以能够要到钱,是他打着我的旗号,以我的名义让陈久华从小魏那里要过来的。证人肖顺华肖某某的证言:图书馆工程最初曾维宽是准备拿给陈久华做的,但陈久华嫌工程小,不愿意做。所以曾维宽就介绍了一个叫小魏的人跟我们认识。曾维宽的意思是让我和陈久华尽量帮忙去把工程拿过来,然后交给小魏做。这次谈了之后,我和陈久华商量,如果图书馆工程顺利拿到了,就叫小魏拿一部分钱出来给我们作为转让费,后来我和陈久华商定事成之后让小魏拿中标金额的2%介绍费给我们。后来陈久华和小魏见过面,最终说定由我和陈久华一起帮小魏拿下图书馆工程,小魏按中标额的2%拿介绍费给我和陈久华。后来小魏做到了图书馆工程,有一次我和陈久华、曾维宽一起吃饭,陈久华说工程已经跑得差不多了,也花了些钱,我对陈久华说既然事情已经办得差不多了,你就让小魏把之前说的转让费兑现。后来有一天,陈久华说小魏已经把之前承诺的转让费给了他,他说把钱放在我这里,陈久华还让我在这笔钱中拿几万元出来给曾维宽,当时我在电话中对陈久华说见面再说。后来陈久华把小魏给的30万给了我。收到钱后的一天,我将事先用塑料袋装好的5万元现金拿给曾维宽,并对曾维宽说,陈久华说图书馆的事情小魏给了我和陈久华一笔辛苦费,因为小魏是你介绍过来的,所以这5万元钱是感谢你的。曾维宽收下钱后说知道了。证人陈久华陈某某的证言:最初我想做图书馆工程,算了一下觉得利润空间不大,我给曾维宽说我不想做,曾维宽说他推荐人来做,要我帮忙运作一下。过了一段时间,肖顺华给我打电话,说图书馆工程曾维宽找了个老板,曾维宽说魏家父子有兴趣做图书馆工程,让我帮忙运作一下,我同意了。之后不久,肖顺华给我说,如果魏家父子能够拿到图书馆工程,相当于白捡,我们也不能白跑,本来帮魏家父子运作就要花一定费用,曾维宽的意思是喊魏家父子拿点钱出来,我表示同意,肖顺华先说2%到3%,后经过商量,确定按总承包金额的2%拿费用,肖顺华跟我说的时候都说这是曾维宽的意思。后来在重医附近一宾馆,和小魏见面,考虑到是曾维宽的关系,就同意了尽量帮助魏熙谋拿到图书馆工程,但要他拿工程总价的2%费用出来给我们,魏熙谋听后表示同意。2011年上半年,魏熙谋中标开始进场施工后,肖顺华给我说,魏熙谋既然工程已经做到,之前谈好的事还“稳起”,于是我就给魏熙谋说之前谈好的那个事情要兑现了,大约过了两天,魏熙谋将把32万现金拿到我办公室来,说是之前谈好的费用,隔了几天,我把30万元交给了肖顺华,给肖顺华说过,曾维宽那里你自己处理,肖顺华说要得。证人魏熙谋魏某某的证言:2011年1月,我想做重庆水电职院的图书馆项目,曾维宽介绍我们父子跟陈久华和一个姓肖的见面,让陈久华帮忙操作一下,帮助中标。有一天,陈久华跟我说重庆水电职院图书馆项目在招标时要支出一些费用,让我按工程量的两个点子拿钱给他。我同意中标后给。2011年3月份,重庆水电职院图书馆项目开标,最终是深圳建安有限公司中标。2011年4月份的一天,陈久华给我打电话,让我把之前说好的两个点子32万元准备好。随后我就从银行账户中取了32万元交给了陈久华。10.2011年,上诉人曾维宽接受胡世华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重庆市甲午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中标承接重庆水电职院学生宿舍集中供热工程提供帮助。2011年6、7月份,曾维宽收受胡世华所送现金3万元。11.2011年,上诉人曾维宽接受徐光旺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徐光旺竞标重庆水电职院新校区监控设备安装工程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期间,曾维宽通过曾勇收受徐光旺所送现金0.5万元。12.2011年至2012年,上诉人曾维宽接受黎正德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重庆市永川区大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接重庆水电职院2号生化池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及工程款拨付提供帮助。2011年上半年和2012年春节期间,曾维宽收受黎正德所送现金各1万元,共计2万元。13.2011年至2012年,上诉人曾维宽接受陈震川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震川分包承接重庆水电职院新校区信息化建设工程中的监控、音箱安装工程提供帮助。2011年上半年和2012年上半年,曾维宽分别收受陈震川所送现金0.2万元、0.3万元,共计0.5万元。14.2011年至2013年,上诉人曾维宽接受李家智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李家智中标承接重庆水电职院老校区树木移栽工程、新校区学生宿舍片区绿化景观工程及工程款拨付等事项提供帮助。曾维宽在李家智中标后,收受李家智所送现金2万元;2012年,曾维宽通过曾勇收受李家智所送现金20万元。15.2012年至2013年,上诉人曾维宽接受梁科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漳州阳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标承接重庆水电职院新校区前广场绿化工程的工程款拨付等事项提供帮助。2012年底,曾维宽收受梁科所送现金1万元。另查明,上诉人曾维宽在有关机关调查期间,交代了全部涉案犯罪事实。案发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扣押曾维宽存款18.7147万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陈永侠、周科模、曾勇、陈久华、肖顺华、李泽华、康斌、屈俊润、罗洪平、周瑞林、吴松、廖小川、顾先孝、胡红、罗金贵、王阔、黄绍平、曾凡春、刘云龙、刘勇、魏寿昌、郭振山、胡世华、刘胜兵、徐光旺、谢小平、黎正德、蒋开武、段纪刚、王光军、陈震川、蒋礼军、李家智、梁科等证人证言,有关重庆水电职院新校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合同、财务凭证等,银行交易明细、凭证等,重庆水电职院机构编制相关文件,相关机关立案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及移送清单、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相关部门情况说明等,曾维宽任职文件及其供述等。以上证据,经本院依法审查,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针对上诉曾维宽、李清春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1.关于曾维宽及其辩护人提出,曾维宽已及时归还李泽华50万元逾期债务,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陈久华的证言以及曾维宽的供述均证实,陈久华为在工程尾款拨付上得到曾维宽的帮助,向曾维宽表示剩余50万元不用曾维宽归还,并将借条还给曾维宽,曾维宽接受了借条,陈久华证言及曾维宽供述证实的该事实得到肖顺华证言的印证。陈久华与曾维宽之间已经达成陈久华代为偿还借款、免除债务,曾维宽为其谋利的行受贿合意,且受贿行为已完成。在案证据还证实曾维宽是在重庆水电职院纪委书记易成荣被调查后,害怕罪行暴露,为了掩饰犯罪而通过“还款”的方式退还受贿款,该退款行为依法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故前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李清春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清春在侦查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不属实,请求对李清春涉嫌受贿罪的有罪供述不予采信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检察机关提供的讯问笔录显示,在讯问开始时,侦查人员首先表明了工作单位和身份情况,告知了李清春在侦查过程中享受的权利和义务,讯问过程采取问答形式进行,讯问结束后,侦查人员将讯问笔录交李清春查看,李清春在笔录上进行修改后签名、捺印,讯问笔录亦完整记载了李清春的全部辩解;同时,其在2014年5月14日就供认的与赖庭波之间就200万受贿款来回打款、两次书写借条、借条内容、分两次付款至曾维宽指定账户(曾维宽之前从未供述)等细节,得到了之后侦查机关于2014年6月收集在案的李清春、赖庭波、周永贵银行账户交易明细、2014年5月15日证人赖庭波所作证言等证据的印证。在案证据内容的印证等情况,反映李清春在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较自然,且李清春在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与在案曾维宽的供述等证据也并无矛盾,应予采信。故前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3.关于曾维宽、李清春及其辩护人提出,曾维宽与李清春无共谋,不构成共同受贿,二人无共同受贿的故意,豪禧公司拿给李清春200万元,李清春拿50万元给曾维宽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共同受贿,应认定李清春向曾维宽行贿50万元,曾维宽受贿50万元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2014年4月9日,曾维宽在侦查机关对其进行讯问时供认,李清春在得知重庆水电职院要对37.8亩土地进行招标处置后,主动找到曾维宽,提出要求推荐公司竞买该土地,向买地公司收取好处费后与曾维宽共同分配,曾维宽同意,由此达成共同受贿的合意;后李清春推荐豪禧公司参与购买,该公司赖庭波承诺拿出200万元感谢李清春和曾维宽,李清春将该情况告诉曾维宽,约定二人平分;曾维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设定底价、设置条件等方式帮助豪禧公司在水电职院内部招标中中标,帮助豪禧公司推荐的罗金贵在公开“招拍挂”程序中中标,赖庭波向李清春支付200万元作为给曾维宽和李清春的好处费,李清春将其中50万元转入曾维宽指定的账户,剩余50万以后再付。曾维宽在侦查阶段多该次供述中对与李清春共谋并实施受贿全过程作出了详细供述,在其后的多次讯问包括审查起诉阶段的核实中亦均稳定供认,与赖庭波稳定的证言、李清春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前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4.关于曾维宽及其辩护人提出,曾维宽与肖顺华等人向魏熙谋索要30万元的共同索贿事实不能成立,应认定为曾维宽受贿5万元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曾维宽推荐魏熙谋承接重庆水电职院图书馆工程,要求陈久华帮忙运作中标;在陈久华帮助魏熙谋运作重庆水电职院图书馆工程过程中,肖顺华与陈久华商定,以陈久华帮助魏熙谋运作中标图书馆工程要收取2%的点子费为名要钱,曾维宽知情后表示同意;曾维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魏熙谋中标该工程后,肖顺华要求陈久华找魏熙谋要钱,魏熙谋付给陈久华32万元;陈久华扣除2万元费用后将剩余30万元交给肖顺华,曾维宽分得5万元。该事实得到证人陈久华、肖顺华、魏熙谋的证言、曾维宽的供述等证据的证实,曾维宽、肖顺华向魏熙谋共同索贿30万元的事实足以认定。故前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5.关于曾维宽及其辩护人提出,曾维宽在有关机关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的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尽管曾维宽在相关机关主动交代了全部受贿犯罪事实,但在一、二审庭审中,曾维宽翻供称与李清春没有共谋受贿,不成立共同受贿,与肖顺华没有共谋索贿,收到肖顺华转送从魏熙谋处拿到钱财中的5万元才是其犯罪数额不成立共同索贿。根据在案证据可以确认,曾维宽在与李清春共同受贿犯罪中系主犯,在与肖顺华共同索贿犯罪中,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钱财,就没有被认定为从犯的可能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曾维宽的翻供系对该部分事实的否认系对共同犯罪事实的否认,应认定为未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并且,曾维宽与肖顺华共同索贿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对曾维宽的行为,曾维宽的翻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无法区分已交代事实与否认事实部分的严重程度”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故前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6.关于曾维宽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对曾维宽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上诉人曾维宽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共同受贿、索贿数额合计达人民币421万余元,一审判决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及其他相关条文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量刑适当。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处刑标准作出了修订,导致受贿罪处刑标准变化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十二条就刑法的溯及力问题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就本案涉及的受贿犯罪而言,新旧条文均认为是犯罪,新条文对旧条文的处刑情节和法定刑作出了修订,新条文的法定刑不轻于原条文的法定刑,不属于处刑较轻的情形,故对曾维宽的量刑应适用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上诉人曾维宽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共同受贿、索贿数额合计达人民币421万余元,一审判决依照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及其他相关条文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已经充分考虑了其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适当。故前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曾维宽身为重庆水电职院党委书记、新校区迁建小组组长,依法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伙同他人索取财物共计221.6万元,伙同上诉人李清春非法收受财物200万元,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在曾维宽、李清春共同受贿犯罪中,曾维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清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曾维宽伙同他人索贿30万元,应从重处罚。原判认定曾维宽、李清春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凤彬代理审判员 贾婷婷代理审判员 付海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书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