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大丰市浩伦农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地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市浩伦农资有限公司,江苏天地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918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浩伦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东宁路27号。法定代表人冯俊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苏天地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上冈镇冈东社区镇中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朱加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丰市浩伦农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地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大商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大商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翔龙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