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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侯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885号原告侯某。被告郑某。原告侯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诉称,我们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女儿郑某甲,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上网、不务正业,对家庭不负责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与被告郑某离婚,女孩郑某甲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郑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原告侯某与被告郑某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8月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孩郑某甲,××××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以上事实,主要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和庭审查证加以认定,并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与被告郑某系自主婚姻,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在共同生活中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只要双方珍惜相互之间的感情,双方相互谅解,相互体贴,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侯某与被告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棣人民陪审员  朱爱红人民陪审员  伊永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