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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雷水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899号罪犯雷水平,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本院于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3)衡中法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雷水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千元,附带民事赔偿二万零三百六十二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经湖南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十年;二00九年一月、二0一一年九月、二0一三年九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一年八个月、一年十个月、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5年1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水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雷水平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水平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慧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 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