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汪明华与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汪明华,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15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明华,男,汉族,1967年3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殷建晖,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滕英,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凤凰小区入口处(川惠大酒店*楼)。法定代表人:刘延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明超,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汪明华因与被申请人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攀民终字第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汪明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文代理审判员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贾 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 员代 孝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