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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孙俊雷、李玉梅公证债权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孙俊雷,李玉梅,鄂尔多斯市星阳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01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负责人贾志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杜励龙,内蒙古伊康东律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俊雷,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玉梅,女,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星阳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武星,位于东胜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孙俊雷、李玉梅、鄂尔多斯市星阳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证执字第78号执行证书,2015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孙俊雷、李玉梅、鄂尔多斯市星阳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俊雷、李玉梅、鄂尔多斯市星阳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俊雷、李玉梅、鄂尔多斯市星阳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截止2015年8月26日应向申请人偿还本金人民币3.740686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孙俊雷在鄂尔多斯市有宝马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蒙KMM9**)。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车辆无法查控,评估、拍卖程序无法启动;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将终结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孙俊雷、李玉梅、鄂尔多斯市星阳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伊法执字第20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涌 涛审 判 员 新吉乐夫代理审判员 高 莉 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