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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2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卓、陈功祥、吴金华汽车消费贷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卓,陈功祥,吴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2089-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伏勇全。被执行人:陈卓。被执行人:陈功祥。被执行人:吴金华。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卓、陈功祥、吴金华汽车消费贷款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82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1048.4元,权利人至2015年11月30日未受偿金额51048.4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陈卓所有的房产和车位,但该房产现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82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