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留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乔长英、胥志明与陕西省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马忠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长英,胥志明,陕西省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马忠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留民初字第00179号原告乔长英,女,汉族,1969年2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留坝县武关驿镇。原告胥志明,男,汉族,1965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陕西省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法定代表人居明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忠华,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城关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路25号。法定代表人陈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长英、胥志明诉被告陕西省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马忠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长英、胥志明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长英、胥志明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长英、胥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8元,依法减半收取609元,由原告乔长英、胥志明承担。审判员 唐丁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日书记员 王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