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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段传有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传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1018号罪犯段传有,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8日作出(2006)安市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段传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八万元。宣判后段传有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12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5月2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291号刑事裁定将段传有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9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546号刑事裁定,将段传有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其后至2014年2月26日罪犯段传有获减刑一次,共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10月30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段传有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段传有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段传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4—2014.3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4—2015.3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传有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传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27年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