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瑶民初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谢晓梅与侯学彬、徐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晓梅,侯学彬,徐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瑶民初字第00772号原告谢晓梅,务工。委托代理人戴连,江苏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云梅,泗洪县东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学彬,无业。被告徐微,无业。原告谢晓梅诉被告侯学彬、徐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媛媛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晓梅及其委托代理人戴连,被告侯学彬、徐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晓梅诉称,原告系泗洪××××镇后宫足浴的技师。2015年8月21日21时许,两被告及其朋友一行四人至后宫足浴做足浴时,被告侯学彬与技师王娟发生口角,继而两被告打骂王娟,王娟躲到一楼吧台,两被告追到吧台继续殴打王娟,原告上前劝阻拉架,两被告就开始殴打原告,被告侯学彬用皮带抽打原告,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泗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双沟派出所调解,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故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426.85元(医疗费4616.4元、误工费3000元、护理费470.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元、营养费60元、交通费200元、材料费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侯学彬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我和王娟发生口角时,是原告自己找事,她和王娟一起来骂我。当时我和王娟在楼梯口打骂的时候,我的腿已经断了,后来原告和王娟一起殴打我,原告拿凳子砸我时,被告徐微上前劝架,凳子砸在徐微身上,因为我的腿不能动才拿皮带抽打原告。因我自己也有损伤,故不同意赔偿原告。被告徐微辩称,我只是拉架的,没有殴打原告,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1日21时许,被告侯学彬、徐微同其他两个朋友至泗洪××××镇后宫足浴店做足浴,被告侯学彬因琐事与足浴店技师王娟发生口角并进而厮打。在两人厮打过程中,原告谢晓梅及被告徐微均上前帮忙。后在几人撕扯过程中,原告被被告侯学彬用皮带抽打致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泗洪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5天,支付医疗费4616.4元,出院医嘱:休息10天。后原、被告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处理。另查明:1、2015年9月24日,被告侯学彬被泗洪县公安局双沟派出所罚款500元;2、2014年度,其他服务业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286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询问笔录、出院记录、用药清单、医疗费发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谢晓梅被被告侯学彬所伤,故被告侯学彬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徐微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从原、被告及王娟在双沟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来看,并结合原告的伤情,可以认定被告徐微的行为并未造成原告的损伤,故被告徐微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在本次吵打中也有过错,应减轻被告侯学彬的赔偿责任,以被告侯学彬承担75%为宜。对原告要求的误工费,其并未提供实际减少的收入,因原告从事服务行业,故误工费可以按照2014年度服务行业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因原告的住院费用已包括护理费,结合原告伤情,其并不需要专人护理,故对原告提出的护理费,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确认原告谢晓梅的损失为:医疗费4616.4元、误工费15天×121.33元/天=1819.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天×15元/天=75元、营养费5天×12元/天=60元,交通费50元(酌定),以上费用合计6721.35元,被告侯学彬赔偿75%即5041.01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学彬赔偿原告谢晓梅各项损失5041.01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谢晓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侯学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审判员 许媛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华 玮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条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