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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5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之秀、夏文龙等与范艳怀、南皮县天和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之秀,夏文龙,范艳怀,南皮县天和汽车运输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133号原告:赵之秀,渔民。原告:夏文龙,渔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红旗,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艳怀,个体。被告:南皮县天和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南皮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负责人:靳祖光,经理。原告赵之秀、夏文龙与被告范艳怀、南皮县天和汽车运输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之秀、夏文龙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范艳怀、南皮县天和汽车运输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之秀、夏文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之秀、夏文龙撤回对被告范艳怀、南皮县天和汽车运输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之秀、夏文龙承担。审判员  王淑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