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民初字第0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莫民初字第01696号原告赵某某,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告詹某某,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规定依法由审判员沃林生独任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2007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近几年来,因被告有婚外情,经常与原告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曾于2015年1月5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开庭当天(两次)被告强行阻拦原告出庭,后因原告无法到庭而按撤诉处理。2015年3月18日,原、被告双方又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仅动手殴打原告,并且用双手死死掐住原告颈部不放,致使原告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莫旗某镇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楼房一套和位于莫旗某镇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楼房一套。因被告存在过错,原告要求以上两套房屋全部归原告所有;三、要求家庭债务十万元(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四、要求抚养婚生女儿詹某甲(现年6周岁),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能够独立生活止;五、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结婚证两份,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性不存在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对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予以认定。被告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詹某某于2007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一女,现年6周岁半。原告称从2014年开始,原、被告双方感情出现问题,原、被告双方几乎每天都吵架。原告称双方的矛盾主要是被告有婚外情,但在诉讼中,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且也表示不主张此事。同时也表示由于被告缺席,在本案中暂放弃财产分割与债务分担请求。仅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7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本院经过法庭调查,对原告进行了劝解,但原告坚持要求离婚。通过对双方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原、被告双方现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准予原、被告离婚。对婚生女孩,由于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且由于被告缺席也未提出抚养请求,所以,婚生女孩詹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承担抚养费,但对原告主张的每月1000元抚养费认为过高,酌情可确定为每月800元,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止。对原告要求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的请求,可由原告另行诉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和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詹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詹某甲由原告赵某某抚养,被告詹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至詹某甲能够独立生活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75元,剩余75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沃林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德烨宇附:本案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内容包括: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