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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民特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戴日春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日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民特字第21号申请人戴日春。申请人戴日春要求宣告戴杭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戴日春诉称,申请人戴日春与被申请人戴杭生为父子关系。戴杭生的母亲蒋琴已在2015年8月4日猝死身亡。戴杭生1988年10月精神病发,于2009年起被送至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故申请宣告戴杭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由戴日春担任其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戴杭生,男,汉族,1964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258号8幢403室。被申请人戴杭生的母亲蒋琴于2015年8月4日去世。申请人戴日春陈述被申请人戴杭生患有精神分裂症多年,于2009年起被送至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8月14日,戴杭生被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评为精神残疾人贰级。2015年11月24日,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杭七院司鉴所(2015)精鉴字第241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精神医学评定:精神分裂症;2、法定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戴日春系戴杭生父亲,其作为戴杭生的监护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戴杭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戴日春为戴杭生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韩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邵翩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