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仁寿执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黄小林与四川省仁寿县新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林,四川省仁寿县新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276号申请执行人黄小林,男,生于1972年5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省仁寿县新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仁劳人仲案(2015)232号黄小林与四川省仁寿县新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小林同意延期执行。该案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四川省仁寿县新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黄小林工伤赔偿款598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仁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仁劳人仲案(2015)232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 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阳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