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高明金融借款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保字第122号申请人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义,董事长。住所地:舒兰市。被申请人高明,男,住舒兰市。申请人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被申请人高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将被申请人高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0004.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2010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高明向申请人申请贷款20,000.00元,后偿还本金10000.00元,尾欠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多次索要此款,被申请人至今未还,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冻结其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高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0004.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奇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秦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