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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执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韩合林与被执行人盘锦兴业蔬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合林,盘锦兴业蔬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4)大洼执字第00355号申请执行人韩合林,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洼县新兴镇良种村六组1210。被执行人盘锦兴业蔬菜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新兴镇。法定代表人闫洪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合林与被执行人盘锦兴业蔬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合林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校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