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台法执字第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少友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台法执字第318-1号被执行人刘少友,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少友刑事罚金一案,台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台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少友应缴交罚金1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2月13日、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台山市人民法院(2015)江台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罚金的义务。经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台法执字第3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李忠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麦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