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5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与顾巍、吴倩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顾巍,吴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5763号之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5763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周勇,行长。被执行人顾巍,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吴倩,女,1982年8月31日出生,住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沪卢证执第18号民事公证债权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XXXXXXX.77元,另缴纳执行费人民币53590.1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顾巍、吴倩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89元。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顾巍、吴倩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 颖审判员 夏一鸣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雁云审判员 郝 颖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爱彬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