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佳民终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郝春福、马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春福,马杰,徐凤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终字第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春福,男,1985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杰,男,1963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委托代理人于仁海,男,黑龙江于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凤江,男,1960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上诉人郝春福与被上诉人马杰、徐凤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汤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汤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郝春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汤原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汤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刘银冰审 判 员 姜广武代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婧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