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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3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魏赞红与陈新祝、邱积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赞红,陈新祝,邱积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023号申请执行人魏赞红,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新祝,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邱积丽,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魏赞红与被执行人陈新祝、邱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25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8万元本金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邱积丽所有的闽F×××××号小汽车,但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暂不处置。另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30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冬  伟审 判 员 谢    安代理审判员 华  筱  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培志(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