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观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陆龙迪与金泽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龙迪,金泽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民初字第485号原告:陆龙迪。被告:金泽波。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会展路128号017幢10楼。代表人:尹天笑,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龙迪诉被告金泽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龙迪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