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全红侠与宋川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全红侠,宋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22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全红侠。委托代理人门建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川。上诉人全红侠因与被上诉人宋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全红侠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全红侠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全红侠撤回起诉;二、撤销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全红侠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全红侠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均由全红侠承担(一、二审法院分别退回案件受理费2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玉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代理审判员 陈其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