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梧州市德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梧州市苍梧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梧州市德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梧州市苍梧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92-1号申请执行人梧州市德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新兴三路48号C幢一单元201、202室。法定代表人周德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保定,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梧州市苍梧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苍梧县石桥镇胜石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喜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梧州市德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梧州市苍梧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过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梧州市苍梧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四界冲土地二宗,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梧龙国用(2014)第100479号】和【苍国用(2009)第100571),本院已于2015年9月16日对上述土地进行了轮候查封,因该土地已于2015年7月17日被苍梧县人民法院查封,且苍梧县人民法院暂时还未对该土地进行处置。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又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7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汉武审 判 员 甘 宇代理审判员 叶海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