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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执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陈康平与朱成佳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康平,朱成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531号申请执行人陈康平,男,汉族,1961年12月15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被执行人朱成佳,男,汉族,1963年1月5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陈康平与朱成佳债务纠纷,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09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朱成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康平借款50000元及利息。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先给付5000元,下余款自2015年12月1日起每月给付1000元至履行完毕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应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约定期限给付,申请执行人可按原判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滨执字第0053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乐发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瑞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