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民一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路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831号原告路某。被告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议离婚,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审 判 长 侯丽芳代理审判员 刘艳春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静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