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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02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殷培花与郑金萍、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培花,郑金萍,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2025-1号申请执行人殷培花。被执行人郑金萍。被执行人王志强。申请执行人殷培花与被执行人郑金萍、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97073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9707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昌商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执行员 赵光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