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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樊晓波与电业局生命权财产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晓波,邓州市电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樊晓波,男,生于1966年10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邓州市电业局。法定代表人:侯保永,任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樊晓波与邓州市电业局为生命权、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州市电业局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樊晓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一终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董小玲审判员 刘丰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