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樊晓波与电业局生命权财产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晓波,邓州市电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樊晓波,男,生于1966年10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邓州市电业局。法定代表人:侯保永,任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樊晓波与邓州市电业局为生命权、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州市电业局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樊晓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一终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董小玲审判员 刘丰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