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监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宏霞犯诽谤罪申请再审刑事驳回通知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新刑监字第118号张宏霞:你因犯诽谤罪一案,对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克刑终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周淑霞办理你的退休手续时将你的退休工资30000元据为己有,你在网上发贴是举报材料,目的是要求周淑霞的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并不是为了败坏周淑霞的名誉”为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改判无罪。本院经审查,你利用信息网络捏造虚构事实对自诉人周淑霞实名诽谤,诽谤信息被浏览10914次,扩散于16家网站,你明知自己散布这样的言论足以损毁他人名誉,也希望这种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后果发生,主观故意明显,贬损了周淑霞的人格、名誉,已构成诽谤罪。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网络截图等证据作为依据。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