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字第5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赵仁源与董行书、段志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仁源,董行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503-1号申请执行人赵仁源,男。被执行人董行书,男。申请执行人赵仁源与被执行人董行书、段志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腾民一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董行书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仁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33651元,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董行书偿付申请执行人赵仁源人民币25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10000元,余款140000元限于2016年9月1前付清。申请执行人互让被执行人66825元,自愿放弃追偿。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恢复原标的执行;二、被执行人董行书按上述协议赔偿后,余款316825元由申请执行人赵仁源向另一被执行人段志昶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503号案件由董行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屈永全审判员 董爱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光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