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军与孙金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孙金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1472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县。被执行人孙金堂,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孙金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邛崃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军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金堂给付欠款161207.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孙金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军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李军尚未受偿的债权161207.22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邛崃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孙金堂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李军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永华人民陪审员 韩 鹃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仁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