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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9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綦江区载缘建材经营部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姚元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江区载缘建材经营部,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姚元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9184号原告綦江区载缘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长生路90号。经营者:张玉梅,女,生于1970年6月5日,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贤春,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4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28号。法定代表人陈善富,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姚元平,男,生于1981年1月20日,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綦江区载缘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姚元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綦江区载缘建材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江区载缘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50元,本院决定免收。代理审判员  赵世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锡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