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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邓云与魏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志敏,邓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7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志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云。上诉人魏志敏为与被上诉人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灿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明兵、易正鑫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志敏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志敏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魏志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0元,由上诉人魏志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灿代理审判员  王明兵代理审判员  易正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