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邓云与魏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志敏,邓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7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志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云。上诉人魏志敏为与被上诉人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灿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明兵、易正鑫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志敏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志敏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魏志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0元,由上诉人魏志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灿代理审判员 王明兵代理审判员 易正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