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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4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芳侠与黄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侠,黄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724号原告李芳侠。被告黄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侠与被告黄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芳侠准备私下找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芳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国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