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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三终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徐靖洋与李星瑶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靖洋,李星瑶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三终字第1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靖洋,男,1982年3月29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中国电信通化分公司职员,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聂重阳,吉林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星瑶,女,1985年1月14日生,汉族,通化市人,通化市自来水公司职员,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王晓辉,吉林王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靖洋因与被上诉人李星瑶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重字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中,徐靖洋自愿向本院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靖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徐靖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立代理审判员  张学鑫代理审判员  黄吉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婉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