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4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何光志诉岳从康、汤云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市都江堰幸福大道蓝郡新界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光志,岳从康,汤云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市都江堰幸福大道蓝郡新界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4044号原告何光志,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岳从康,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汤云英,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市都江堰幸福大道蓝郡新界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负责人汪泽洪,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光志诉被告岳从康、汤云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市都江堰幸福大道蓝郡新界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光志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云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光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光志负担。审判员 陈 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晓磊 微信公众号“”